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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地方稅三重好禮加三年有效期,帶著滿滿的誠意重磅來襲。今天我們一起來拆封第一個禮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優惠。
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地方稅三重好禮加三年有效期,帶著滿滿的誠意重磅來襲。今天我們一起來拆封第一個禮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優惠。
一、免稅銷售額確定可謂“雙喜臨門”
(一)按月納稅的,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二)銷售額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并計算銷售額。
(三)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計算確定免稅銷售額。
舉例:2019年1月,某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按月納稅)取得建筑服務收入20萬元,同時向其他建筑企業支付分包款12萬元,則該小規模納稅人當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銷售額為8萬元,未超過10萬元免稅標準,因此,當月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二、不動產銷售可剔除也算“禮上加禮”
雖然在4號公告的第一條明確,免稅銷售額包含不動產銷售額,但是,如果當期合計銷售額超過免稅標準時,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仍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仍然可享免稅優惠。
舉例: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4萬元,提供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2萬元。合計銷售額為9(=4+3+2)萬元,未超過10萬元免稅標準,因此,該納稅人銷售貨物、服務和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9萬元,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舉例: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4萬元,提供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10萬元。合計銷售額為17(=4+3+10)萬元,剔除銷售不動產后的銷售額為7(=4+3)萬元,因此,該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服務相對應的銷售額7萬元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銷售不動產10萬元應照章納稅。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他個人偶然發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不在此次免稅政策調整范圍之內,還應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實行按次納稅。并且繼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比如,如果其他個人銷售住房滿2年符合免稅條件的,仍可繼續享受免稅;如不符合免稅條件,則應照章納稅。
三、納稅期限選擇真正“獨立自主”
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
舉例: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的銷售額分別是5萬元、11萬元和12萬元。如果按月納稅,則只有1月的5萬元能夠享受免稅;如果按季納稅,由于該季度銷售額為28萬元,未超過免稅標準,因此,28萬元全部能享受免稅。在這種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更愿意實行按季納稅。
舉例: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的銷售額分別是8萬元、11萬元和12萬元,如果按月納稅,1月份的8萬元能夠享受免稅,如果按季納稅,由于該季度銷售額31萬元已超過免稅標準,因此,31萬元均無法享受免稅。在這種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更愿意實行按月納稅。
四、一般納稅人轉登記“事不過三”
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曾在2018年選擇過轉登記的納稅人,在2019年仍可選擇轉登記;但是,2019年選擇轉登記的,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轉登記事項辦理盡可以“再一再二”,實在不能“再三再四”,原因是臣妾的征收系統和征管方式實在折騰不起。
曾經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第1次轉登記),后累計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被重新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或者自愿申請重新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然后又出現連續12個月或者4個季度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情況,還可以再次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第2次轉登記)。
但是如果第2次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又出現累計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被強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了,或者自愿申請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了,以后連續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累計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就不能第三次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了。
太折騰了!
五、無需預繳稅款還要“守住規矩”
(一)現行增值稅實施了若干預繳稅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等等。
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在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但是如果出現以下兩種情況,還應按照政策規定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
1. 小規模,按月納稅,有兩處以上跨區域項目。其中的單個項目在預繳地銷售額均在10萬元以下,不需要在預繳地預繳稅款。但是當期所有項目合計銷售額超過10萬元,已不符合免稅條件,實現稅款應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
2. 小規模,按季度納稅,同一項目元月份在預繳地實現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但是季度累計銷售額超過30萬元,已不符合免稅條件,實現稅款應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
(二)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本公告第六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涉及納稅人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的事項。增值稅免稅標準提高至10萬元后,如果銷售不動產銷售額為20萬元,則:
第一種情況,如果某個體工商戶選擇按月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超過月銷售額10萬元免稅標準,則仍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
第二種情況,如果該個體工商戶選擇按季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未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則無需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
雖然符合規定可以不需要在預繳地預繳稅款,但是,納稅申報的義務并未免除,還應當按期履行增值稅申報手續。即使小規模納稅人當期銷售額均符合免稅條件,也需要在機構所在地履行申報義務,應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六、專票銷售增值稅“鏈條不斷”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雖然這里之說了按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情形,但是同樣適用于按季納稅的情形。
基本原理就是,專用發票因為涉及下游可以抵扣稅款,所以要保證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開票方開專票納稅,受票方可以憑專票抵扣進項稅;如果開票方要享受免稅,但是前提是要收回受票方憑票抵扣進項的權利。
七、雖免稅可開票無須“顧此失彼”
增值稅銷售額不超過標準可以享受免稅,但是依然保有依法開具發票的權利。但是前提還是一句話:開普通發票可以享受免稅,開專用發票該怎么納稅還怎么納稅。
八、政策執行時間可以“追溯調整”
優惠政策從2019年1月1日開始執行,原來因為在稅務機關代開普票已經繳納的稅款,符合免稅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優惠政策不打折扣,好事做到底,送佛到西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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