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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作為國際貿易的新興業態,近年來發展迅速。
電商出口企業有哪些稅收政策呢?下面一起來學習~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01【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
02【政策內容】
自2014年1月1日起,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同時符合相關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03【適用條件】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2.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
(3)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
(4)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01【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
02【政策內容】
自2014年1月1日起,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如不符合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條件,但同時符合相關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03【適用條件】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2.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3)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
跨境電子商務綜試區零售出口無票免稅政策
01【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
02【政策內容】
自2018年10月1日起,對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內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相關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03【適用條件】
1.綜試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2.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3.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2)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
(3)出口貨物不屬于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
01【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
02【政策內容】
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 2025年12月31日止,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 6 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準予退還,出口時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其中,監管代碼 1210 項下出口商品,應自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 型)出區離境之日起 6 個月內退運至境內區外。
03【適用條件】
1.原狀退運進境,是指出口商品退運進境時的最小商品形態應與原出口時的形態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經過任何加工、改裝,但經拆箱、檢(化)驗、安裝、調試等仍可視為“原狀”;退運進境商品應未被使用過,但對于只有經過試用才能發現品質不良或可證明被客戶試用后退貨的情況除外。
2.符合條件的退運商品,已辦理出口退稅的,企業應當按現行規定補繳已退的稅款。企業應當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辦理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退還出口關稅手續。
3.符合退運規定的商品,企業應當提交出口商品申報清單或出口報關單、退運原因說明等證明該商品確為因滯銷、退貨原因而退運進境的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對因滯銷退運的商品,企業應提供“自我聲明”作為退運原因說明材料,承諾為因滯銷退運;對因退貨退運的商品,企業應提供退貨記錄(含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上的退貨記錄或拒收記錄)、返貨協議等作為退運原因說明材料。海關據此辦理退運免稅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