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內控發展
我國內控發展
我國推行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始于20世紀90年代后期,關于內部控制的定義和內容也幾經演變,有關規定見諸于若干法律法規文件。但是直到2008年6月28日《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發布以前,一直未提出類似COSO報告那樣受到廣泛認可的內部控制標準體系。
《獨立審計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和審計風險》(1996年12月)最早提出內部控制的定義和內容(即控制環境、會計系統和控制程序),但它是從財務報告審計的角度看待企業內部控制,對企業內部控制內容的界定仍停留在美國的“內部控制結構”階段(20世紀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2000年,全國人大修訂通過的《會計法》第一次從法律高度要求各單位都應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并提出職權分離、相互制約、財產清查、內部審計等方面的要求。但《會計法》畢竟不是專門針對內部控制的法律,它既沒提出內部控制概念,也無法指導內部控制實務。
2001年6月,財政部頒布了《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作為《會計法》的配套法規,將內部控制定位于內部會計控制,兼顧與會計相關的控制。該規范有利于企業落實執行,但還需進一步與迅速發展的現代公司治理和風險導向審計理論與實踐相配套。
2006年,我國新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提出基于COSO框架的評價方法,從被審計單位的控制環境、風險評估過程、信息系統和溝通、控制活動、對控制活動的監督幾個方面刻畫內部控制系統。該準則的正式發布,在與國際上內部控制接軌方面大大邁進了一步。但該準則只是從審計的角度出發的,無法作為指導企業設計和執行內部控制的直接依據。
近兩年,我國在內部控制規范建設過程中不斷吸收美國成果,并在適應我國企業現實發展的過程中摸索前進,先后發布了一些內部控制規范:2005年11月,國務院《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中明確提出建立健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2006年6月,國資委頒布《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同年,上交所頒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深交所頒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2007年12月,財政部頒布內部控制規范(征求意見稿);2008年6月已推出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則是“中國政府在正確的時間、正確的方向上,為促進中國經濟發展走出的正確一步”。但與美國要求對財務報告的公允表達不同,中國的內部控制規范更強調對資產的保全。因為中國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都存在著嚴重的資產流失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