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資訊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企業依照相關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其不具有法人資格。
在注銷過程中稅務檢查時,稅局提出,此代表處應該核定征收,按照成本費用換算收入,繳納增值稅,同時就以前應交未交的增值稅補交滯納金后,方可注銷。企業在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方面并未獲得稅局明確的文件批示,造成稅局與企業的理解存在差異。
需要先確認代表處需要繳納哪些稅金?
1、根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 代表機構應當就其歸屬所得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就其應稅收入依法申報繳納增值稅。
第六條 在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增值稅。
第九條 代表機構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應按照增值稅的相關法規計算繳納應納稅款。
如果稅局要求代表處繳納增值稅,需要先弄清,代表處是否發生了增值稅應稅行為,如果沒有,不應繳納。
2、增值稅應稅行為定義
關于國務院令691號:《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中,需要繳納增值稅的情況為: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主要取決于其是否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特定的服務。如果代表處沒有以上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定義,不應繳納稅金。
根據《關于部分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實行直接登記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業企業外,外國企業在華設立代表處實行直接工商登記。
同時,從實操經驗建議,代表處在成立或者變更時,會涉及到稅種的核定,在稅種核定的文件中,稅局往往會清楚的標明代表處到底涉及繳納哪些稅,如何繳納。建議代表處自行檢查此核稅內容,如仍舊存在疑問的代表處,建議尋求專家的指導亦或與稅局進行明確。避免出現上述代表處客戶補繳巨額稅金滯納金的風險。
代表機構類型分享:
1、不取得實質性收入的代表機構
這類代表機構來華的目的是進行前期市場調查、聯絡客戶、探尋市場需求和提供產品售后服務等,一般不需開具發票,也不取得有償收入,只有經費發生。一般情況下,可認為這類代表機構未向我國境內客戶提供實際的應稅服務,不屬于“營改增”試點范圍的納稅人。
不過,對這類代表機構,在實踐中判定其是否屬于“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時,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目前,對代表機構的稅收征管主要依據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但該辦法未具體明確如何按功能與風險配比原則計算應稅收入,也未明確如何劃分據實、按收入核定與按經費核定三種應稅所得確認方式。從稅理上講,對此類代表機構既然能按經費核定應稅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也應該能就其核定收入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但從實踐角度看,由于信息不對稱,加之這類代表機構不需開具發票,稅務機關在判定這類代表機構增值稅應稅收入時,沒有充足的依據。即便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一般也是按年度進行,因此,這類代表機構可暫不列入此次“營改增”范圍的納稅人。
2、可以取得應稅收入的代表機構
這類代表機構主要分為外國律師事務所代表處和外國商會。其中,外國律師事務所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文件規定,只能在中國設立代表處,且只能從事國外法律相關的咨詢業務,可以通過開展咨詢服務收取費用,并對外開具發票,屬于“營改增”試點范圍的納稅人。外國商會在我國可以給相關企業提供咨詢、廣告、展覽等服務,也可以取得收入并開具發票,同樣屬于“營改增”試點范圍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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