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資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號)文件規定,對于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愿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對于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書立的作為執行計劃使用的憑證,不屬于印花稅征收范圍。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一條規定,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填開的調撥單如果明確了雙方之間的供需關系、具有合同性質的,需要繳納印花稅;如果是作為部門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上述不征收印花稅的憑證均具備一個特點“不具有合同性質”。那么何為“不具有合同性質”。
以《成品油配置計劃表》為例,《成品油配置計劃表》屬于公司內部的指令性計劃,是總公司根據管理和市場的需求,指令性的訂立并且要求煉廠和銷售公司無條件執行的一項經營管理指令,不是一種能夠明確雙方經濟責任的合同或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煉廠和銷售公司相互之間沒有履行“成品油配置計劃表”也不必承擔法律責任),不具有合同性質,不屬于印花稅列舉的應稅憑證,不應征收印花稅。
因此,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書立的作為執行計劃使用的憑證,若屬于指令性的訂立并且要求煉廠和銷售公司無條件執行的一項經營管理指令,不是一種能夠明確雙方經濟責任的合同或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則認定為不具有合同性質,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亦是如此!
總分公司即便是開了發票,但是發票不具有合同性質,不能作為經濟合同以及合同性質憑證,因此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偣局贫ㄓ媱澝鞔_總分公司之間、分公司之間的業務與資金往來情況,在此基礎上書立的執行計劃的調撥單,不屬于印花稅征收范圍;如果是分公司之間自愿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調撥單,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不能確定調撥單具體性質的,建議咨詢主管稅務局確認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目前計劃性關聯交易在形式上經常易與市場性交易混淆,為避免相關稅務風險,建議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調整企業交易形式。
1.完善“計劃式”關聯交易的認定依據 針對此類交易,應制訂書面的制度流程等文件作為執行依據,突出相關交易安排的計劃性和強制性,使其區別于上述9號文所說“平等”、“自愿”的交易。
2.合理安排差價和業務模式 “計劃式”關聯交易中銷售方收取的差價應有合理依據,如成本加成、代收或分攤費用等。業務模式應優先采用代理模式,切實反映相關交易的本質。
3.合理定性交易文件 為不與“市場式”關聯交易相混淆,“計劃式”關聯交易應避免采用常規形式的購銷合同,而使用內部訂單等體現計劃性特點的交易憑證。
印花稅法頒布后,很多業務需要隨著做調整。企業內部管理不做相應的調整,那么只能等稅務局來判斷,這會增加很多不必要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