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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們介紹了跨境應稅行為之增值稅免稅政策,近期就有企業客戶來咨詢,他是自己創業開公司的,一直以來都是小規模納稅人,但是他的有些客戶是國外客戶,是否符合免增或零稅率。
雖然營改增已經實施了很多年了,但對于財稅2016年36號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沒有吃透是很容易誤判的。
其實最難的并不是業務的判斷,是其中有一點關于“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服務,并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的理解。從字眼上看似乎不難理解,就是給在境外的實際接受方的服務應該發生在境外。那么實際應該怎么理解呢?官方的解釋是:
1、首先接受方必須是在境外注冊的境外公司;
2、接受的服務可以發生在境內,也可以發生在境外,與屬地沒有關系,但提供的服務或者不動產必須要和境內不相關。
如何理解這個和境內不相關呢?舉個例子:假設國內公司是給境外客戶協助其在中國境內進行采購或者提供貨代,這里的采購就涉及國內的貨物,這里提供的貨代服務就涉及境內的不動產了。有人會好奇為什么這樣說呢?因為站在提供服務方的角度去看,在提供協助采購貨物的服務過程中,其實這些采購的貨物已經和境內的貨物相關了。再比如協助貨代,服務過程中需要用到車輛等,這些資源也是屬于境內的,是和境內相關的。
總結一句話,如果在提供貨物過程中,只要你的服務里面涉及到運用了境內的一些資源,那么就不是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概念。
那么,哪些情形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呢?本期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下吧!
一、【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境內單位和個人。
二、【政策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1.國際運輸服務。
國際運輸服務,是指: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2.航天運輸服務。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
(1)研發服務。
(2)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3)設計服務。
(4)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和發行服務。
(5)軟件服務。
(6)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
(7)信息系統服務。
(8)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9)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包括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其所涉及的具體業務活動,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相對應的業務活動執行。
(10)轉讓技術。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