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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客戶朋友咨詢,在整理發票數據時,發現企業轉為一般納稅人后,還有幾張小規模期間取得的專用發票沒有抵扣,想問這些發票還可以抵扣嗎?
不要著急,轉為一般納稅人后,以前小規模期間取得的發票是否可以抵扣要分情況,本期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一般情況——不能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可以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辦法所稱的生效之日,是指納稅人辦理登記的當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納稅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自行選擇。
這就意味著,通常來說,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獲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抵扣憑證,都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稅,不管是小規模期間,還是轉為一般納稅人之后。比如,小規模企業 A 在采購時獲取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可由于政策限制,這張發票在任何時候都無法用于抵扣增值稅。
特殊情形——可以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規定,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
需要注意的是,本政策所稱的“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指的是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真實記錄和準確核算的經營結果。納稅人通過隱瞞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則不能適用本政策。就像新成立的企業 B,在辦理稅務登記后的一段時間全力籌備,沒有開展實際經營活動,也沒有產生收入和納稅,這個階段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在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就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