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資訊
上期我們說到出差境外的國際旅客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其進項稅額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那出差境外的住宿服務費呢? 稅法不是說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時,納稅人可以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嘛?
別急,本期我們就一起來看看什么情況下適用這條規定吧!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等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境內企業具體是否需要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判斷:
一、判斷境外企業是否在境內發生了應稅行為
以下情形屬于在境內發生了應稅行為,境外企業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若其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則由購買方代扣代繳增值稅:
1.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2.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3.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判斷是否為完全發生在境外的銷售行為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無需繳納增值稅。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舉個例子:
我公司是境內企業,近期我們向境外單位支付一筆設計費,這項設計是用于境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那我需要代扣代繳境外企業的增值稅嗎?
境內企業支付設計費后,一直將設計成果用在境內房地產開發項目上,則該設計服務不屬于“完全發生在境外的服務”,境外企業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若境外單位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則境內企業應履行代扣代繳增值稅義務。
重點來了,如果公司從境外單位購進服務,自身又作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了增值稅,且未用于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如用于簡易計稅、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憑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等完整資料,則取得的解繳稅款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如資料不全則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這部分增值稅稅款,取得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就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即代扣代繳完成后就可以憑銀行的電子繳稅付款憑證進行抵扣,不需要等實際付款完成拿到銀行的境外付匯回單后才可以抵扣。按照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進項申報抵扣,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二)第7欄“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
現在我們回過頭來再看開篇提到的出差境外的住宿服務是否可以抵扣稅額呢?住宿服務完全在境外發生,無需繳納增值稅,其進項稅額是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